鲁南信托“狸猫换太子”事件启示,富二代应如何保卫家族财富?

发布日期:2021-08-04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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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一经公布,就迅速流传开来,并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此案正是鲁南制药前董事长之女赵龙,与国内某知名律所合伙人王某夫妇等人的股权纠纷案。

经过长达4年时间的审理,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判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之女赵龙一直实际拥有家族信托基金所代持的鲁南制药25.7%股权。王某律师夫妇通过设立公司、信托方式,企图将赵龙应持有的股权转走,严重违反了信托条款。


富豪为何青睐海外家族信托?

导致赵氏家族财富险些易手他人的桥梁,是设立时存在重大漏洞的家族信托协议。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和保护的重要工具,最近几年受到不少富豪家族的青睐。
选择家族信托传承财富,主要基于多重考量,相对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也有着绝对的优势,在期限(可为无期限,即永久信托)、流动性、控制(委托人可自行决定投资方向)、估值(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估值折扣)、税收这五个方面均拥有优势。

这主要归功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
一是信托财产在所有权和受益权上具有分离性,故可根据委托人意愿签订信托合同,指定受益人。
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可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区分开,可以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三是可以约定信托运作的附加条件,做到切实符合委托人意愿,不仅实现财富传承,还可保障子女、父母的生活。

以肥肥(沈殿霞)为例,她去世时就将留下的数千万港元遗产成立信托,受益人是其女儿郑欣宜。信托合同约定,待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取部分资金,并规定当其面对资产运用等重大事项时,最终决定都由受托人负责审批、协助,还指定前夫郑少秋和信赖的朋友共同组成“信托监察 人”,监督受托人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

这样既可以避免郑欣宜因年纪太小、涉世未深而挥霍遗产,也可以防止有人觊觎庞大财产, 还通过设立监督机制,杜绝了受托人“监守自盗”,有效保障了郑欣宜的未来生活,也有利于培养她勤俭节约、上进进取的习惯。


自2018年以来,至少有15家香港上市的国内企业,其控股股东设立或将所持股权转让至家族信托,涉及市值约为数千亿港元。比如龙湖集团、融创中国等。

2019年1月12日,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在香港提交的文件中披露,已在2018年12月31日将手中大部分融创股权(当时市值约为45亿美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基金South Dakota Trust Co.。

2018年11月21日,龙湖集团董事会主席吴亚军亦通过其设立的一只离岸全权信托基金,将自己持有的龙湖集团44%股权(市值约79亿美元),全部分派给其女儿蔡馨仪设立的另一只离岸全权信托基金。

此外,周黑鸭的实控人唐建芳作为委托人,以其本人及家族成员为受益人设立了“富裕家族信托”,转让后该信托将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周黑鸭共12.2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1.34%。

所谓离岸信托,就是在国外或非内地地区设立的信托,诸如开曼群岛、中国香港等,这些地区信托法律完善,能够实现资产隔离。不过,离岸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将资产转移出境。

从SOHO(中国)等成功设立离岸信托的企业运作来看,大多是将信托设立地点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美国南达科他州等作为离岸地。


为何不少富豪家族都通过离岸信托的方式将财富移师到海外离岸市场?其实也是基于现实考量。

其一,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尚属发展初期,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和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颁布,家族信托业务2012年才开始起步,人才储备和经验不足,家族信托的门槛较高、费用较高等问题还较为突出,而且能够纳入的财产较为单一,仅为保单和现金等,房产、股权等纳入成本太高。

另外,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为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

其三,则是为了避税考量。海外家族信托选择的离岸市场,都是公认的避税天堂。

“鲁南”信托漏洞启示录

尽管家族信托得到不少富豪家族的青睐,但其漏洞和风险也在鲁南一案中有所暴露。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托关系涉及三个重要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将管理权移交给受托人,指定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且受益方式灵活设定,最大限度有益于受益人的生活、学习和事业,从而确保委托人的传承意愿和意志得以实现。


鲁南一案中,赵志全的疏漏之处,在于所托非人,错信了自己相交十几年的亲信律师,轻易把与王建平利益高度一致的妻子(魏某)作为“赵氏信托”的个人受托人,更没预料到赵志全的旧部、鲁南制药集团高管也与王建平私下勾连,可能是赵先生不够专业,也有可能是被律师有意引导。

因而企业家设立信托时,应尽量避免个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应该优选专业性强受监管的信托机构。

如果一定要用个人代持股份掌控资产控制权,也要做一些风险对冲,比如可以将被代持的股份抵押给自己,防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转让或者被抵押,甚至直接抵押套现自用,将资产价值减损到不被代持人惦记。

此外,掌握资产的控制权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装入信托的公司的董事职位,让自己人而非受托人担任。

比如安德森公司和昆仑BVI公司的董事职务,赵志全应该自行或者让女儿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亲友担任,以此制衡受托人,如此一来,安德森公司的股份就不会轻易被王建平和魏某自行转走。

必要时,家族方面的事务可以专门成立家族办公室管理,并由家庭成员可控制,实现多人、多方制衡,降低对个人依赖,减少“所托非人”的风险。

此外,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的家族信托还会设置一个特殊的主体——保护人(Protector)。比如,鲁南一案中,王某在“悦榕信托”中自行将自己设立为信托的保护人,其实就很不恰当,也导致所谓的“保护人”的应有职权彻底丧失。

综上可见,家族信托的信托受托人的选择、信托保护人的设置和选择,对家族信托的影响可谓是举足轻重。尤其是在现在国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对家族财富平稳传承过渡需求的日益增强,国内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的关注愈发强烈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架构的搭建,更是关乎委托人家族财富的安全持有、和谐分配和顺利传承。审慎选择专业的信托受托人、设置和精选机构信托保护人,可以说是成功设立家族信托的首要之举。只有如此,委托人才可大胆“托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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